文學藝術創作研究社組織章程

2015 3 月修改

2011 4 月制訂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文學藝術創作研究社,英文譯名為Literature Creation and Study Association(以 

    下簡稱本社),創社時間為100學年度第一學期。

第二條 本社社址設於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900號。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 本社宗旨為提供任何熱愛文字、文學賞析或創作之文藻學生一平台以共同交流、討論古

    今中外之文學作品、作家、文類及創作具個人風格之作品,提振文藻學生之文學素養。

 

    第三章 組織

第四條 本社社員大會為最高決策單位,下社有社長、副社長、活動、公關、總務及資攝各一名,

    文書兩名,辦理社務,另聘指導老師一名,進行社課教學。

第五條 選舉條款

一、 選舉

  於每學年結束前,下屆社長候選人及各幹部候選人由社員或幹部提名交給社長,經社員

大會全體社員投票,最高票者當選。任期一學年,可連選連任。

二、 罷免

1. 幹部怠忽職守,經社員大會全體社員投票,二分之一決議通過罷免並報請課指組。

2. 經罷免後之幹部仍為本社社員,不得再被選為幹部,空缺重新改選。由幹部提名,經

 社員大會全體社員投票,二分之一決議通過者當選。

第六條 本社幹部任期為一年,除有重大理由外不得隨意退社。

第七條 推選新任幹部之核心會議及社員大會參與人數皆須達到總人數須2/3,方可開會。若未通過,於社員大會重新提名選舉。

第八條 幹部因特殊情況須辭職者,須依以下程序辦理:

1. 當事人若為社長,應向社員大會提出辭呈,並召開緊急幹部會議,由副社長或其他核

 心幹部接任其職位。

2. 副社長、核心幹部則向社長提出辭呈,社員立即召開社員大會,當事人須向社員大會 

 說明,再由核心幹部提出人事異動,並向社員大會通報且進行新幹部提名選舉。

第九條 本社各幹部職掌

  社長:

1. 監督各個幹部,並了解幹部對其職務的執行狀況。

2. 詳細了解並傳達外界事務於各部門幹部。

3. 協調並推動各部門工作及合作。

4. 每學期召開社員大會、核心幹部會議。

5. 負責社團獎懲問題,經費覆核。

副社長:

1. 協助社長處理社團各項事務。

2. 社長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社長代替之。

3. 社課時間負責社團社員點名及請假事宜。

4. 撰寫社團日誌。

5. 整理並傳達各部門資訊回報至社長。

文書組:

1. 建立社員資料及管理。

2. 負責本社一切有關美工的海報、傳單、佈置。

3. 妥善保管社團資料及電子化,並適時更新資料。

活動組:

1. 負責各項活動統籌及規劃。

2. 代表社團在校外主辦或領導、參加活動。

公關組:

1. 負責社內外公共交涉事宜。

2. 負責本社與社員聯絡通知。

3. 負責編制歷年擊當學年度通訊錄。

4. 負責社網及所有粉絲專頁之訊息公告及管理。

總務組:

1. 負責社費繳交及保管、運用關理及紀錄。

2. 社團帳目製作及公開。

3. 保管社團財務(含社費及社團財產)。

資攝組:

1. 負責各項活動與會議攝影及活動場地租借與佈置。

2. 借用及保管活動時所需器材。

3. 適時提供各組協助。

4. 購買社團需要之物品。

第十條 社團儲備幹部培育

    依《社團儲備幹部培育計劃》實施,讓有意願接任新學年幹部之社員預先熟悉該幹部職

    務,並得以參選下任幹部選舉。詳情請見附件。

第十一條 社團仿直系制度

     依《社團仿直系制度計劃》實施,有效達成內部社務資訊傳達及促進社團情誼。詳情

請見附件。

     

     第四章 社員

第十二條 社員資格:凡認同本社宗旨,熱愛文學並具有學習熱忱之本校學生皆可參加本社。

第十三條 社員之權利及義務

1. 社員有參加社員大會、活動之權利與義務。核心幹部有義務參加幹部會議。

2. 社員有服從領導、完成任務之義務。

3. 社員有行使選舉、罷免、發言與表決之權利。

4. 社員有繳交社費之義務。

5. 社員有出席社團課程之義務。

 

第五章 會議

第十四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舉辦兩次,由社長召開之。社長須於期初報告每學期課程計劃;

     期末大會報告學期經費決算、公作檢討及最新訊息。

第十五條 幹部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由社長主持。

第十六條 各項會議紀錄須於會後一週內完成,經社長、指導老師簽名後留存備查。

第十七條 活動會議依活動籌備需要不定期召開,可分籌備會議、行前會議及檢討會議。

 

     第六章 活動

第十八條 本社將不定期舉辦社遊(社團聚餐)、舉辦成果展、與校外同性質社團的聯誼及研習營…

     等活動。

 

     第七章 經費

第十九條 本社平日經營費用來源為學生會費行政補助款、專案補助款及社員繳費等。

第廿十條 若因為繳交學生會費造成社團權益受損,差額由缺繳社遠補齊。

第廿一條 本社財務管理人由本社社長及總務組長擔任。

第廿二條 社團所有財務收入皆須確實登錄帳冊及電子帳。

第廿三條 總務組長需定期於社網進行帳目公開,使社員們更加了解社團財務和財產的實際運用 

     狀況。

第廿四條 總務組長於每學年初訂好學年度經費預算,並於學年末進行年度經費決算和檢討。

第廿五條 社費金額可在學期初第一次幹部會議,由總務組長提出需由二分之一以上幹部同意提

     議之社費金額,方可成立。社費金額之增減可視每學期狀況而定。

第廿六條 如社員逾期繳交社費,並經總務組長偕同各小組組長催繳後仍未繳交者,則交由社長

     處理,最大處份為退社。幹部亦同。

第廿七條 如有社員因故退學/退社,本社不予退還社費。若因故臨時無法參與已繳費之活動

     (如:寒期創作訓練營)則退還部分費用(如:餐費等不因人數增減變動之費用),且開立

     收據。

 

     第八章 財產

第廿八條 本社財產管理人由本社社長及總務組長擔任。

第廿九條 社團所有財產皆須確實登錄帳冊及電子帳。

第卅十條 本社所有之社產僅供社內使用,不開放外借。

第卅一條 所有社團財產若有不堪使用的情形,需提案並召開社員大會。投票表決,超過三分之

     二通過方可報廢。

 

     第九章 獎懲

第卅二條 幹部或社員表現優異者,經社長提名經指導老師同意者,提報課指組獎勵。

第卅三條 凡社員參與社課表現不佳或違反校規、章程、不遵守社員大會決議而有礙社務運作等

     情節重大者,經勸導仍未改善且情節嚴重者,由幹部會議決議,經指導老師同意,得

     經由社長提報課指組懲處。

第卅四條 凡本社社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課程及活動,須持相關證明文件向副社長辦理請假手

     續。除公、喪假外,事假、病假,每學期合併累積次數不得超過三次。

 

     第十章 附則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由社長代表幹部提出,召開核心幹部會議後,將結果送由社員大會通過,上

     呈學校課外活動指導組、學生事務長核定後方始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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